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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时间:2024-03-14  点击数:1     
    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典型案例。

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自2020年起通过微信销售减肥糖果等减肥产品,明知所销售减肥产品存在副作用、同行已被打击等情况,仍发展代理大量销售。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减肥糖果超过1200盒。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处、十余名代理处查获大量减肥糖果、酵素,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数量超过1200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也发生着变化。为保持身材、快速瘦身,减肥类食品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是,有的商家利欲熏心,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西布曲明等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依法处理,有力打击并震慑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对于规范减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