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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文章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19  点击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2大类食品707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687批次,不合格20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标称福州市闽顺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生产的碧螺春绿茶,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闽顺茶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石狮市惠佳蔬菜店销售的铁杆山药(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连城县莲峰兴财蔬菜干鲜商行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14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连城县莲峰兴财蔬菜干鲜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邵武市麦凯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销售的山药(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厦门夏商民兴超市有限公司美仁店销售的香蕉(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夏商民兴超市有限公司美仁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福州市鼓楼区闽频水果店销售的【整果】国产香蕉(优选甜蕉)(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厦门市思明区陈绍聪猪肉摊销售的四季豆(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灭蝇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销售的铁棍山药(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厦门同安区夏商民兴超市有限公司西城晶华店销售的青橄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石狮市润珍水果店销售的长豆(豇豆)(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平菁华广场店销售的鲜猪肝(精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平菁华广场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标称古田芸莱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日生产的茶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大儒世家超市。古田芸莱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厦门市海沧区鑫红阳光生鲜超市销售的甜橄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三氯蔗糖、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晋江巧农回味一梦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25日生产的手撕风干鸭脖(黑鸭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香佳禾零售有限公司展鸿路店。
 
  (二)标称泉州新兄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朱古力(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延寿店销售的青椒(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石狮市蔡南昌蔬菜摊销售的老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石狮市碧林蔬菜店销售的『香辣』青线椒(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铅(以Pb计)、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福州长乐首占王鲜生便利店销售的【新鲜】老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