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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就《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
   时间:2006-02-05  点击数:331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发布了《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食药监注函[2005]105号)。

附件: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真实,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食品命名通用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产品的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可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二、关于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夸大功能作用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三、关于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4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四、关于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成分名称。其字数不超过10个。

(二)含多种原料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

(三)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五)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

(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应的外文字母;

(七)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八)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称的谐音字;

(九)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五、关于属性名的要求

(一)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二)同一申请人申报的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六、进口保健食品命名的要求

进口产品中文名称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与外文名称对应。一般以意译为主,也可采用音译或意、音合译。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