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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卖过期食品假冒保健品假一赔十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时间:2015-06-15  点击数:100     

    央广网北京6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应广大消费者对司法维权的关切,弘扬消费者维权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上午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超市卖过期阿胶、假冒减肥胶囊,均被判假一赔十,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另一起典型案例是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10月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没有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查询出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刘新认为其所购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向法院起诉,请求立新药房退还货款280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元。获得法院支持。

    杨临萍: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