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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功夫酒”等于两颗“伟哥” 保健食品成违法添加和宣传重灾区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存福|周琳|李斌 时间:2015-08-21  点击数:327     

    最近多家品牌深陷食品安全事件,而监管部门近期公布的69种保健酒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更是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随着公众需求的增加,保健品市场近年来高速增长,但由于保健品缺乏行业标准,添加物质隐蔽性强,不易监管,危害性也更久远。业内外人士认为,解决保健品安全问题,不能依靠“零打碎敲”式的执法,而应进行立法保障,通过严格处罚,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创新监管手段,形成高压打击的溯源长效机制。

    保健酒违法添加暴露行业“潜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官网发布通告称,51家企业生产的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等化学物质,其中不乏海南椰岛鹿龟酒等知名品牌和企业。

    事实上,这并非保健酒违法添加首次曝光。2014年以来,湖北、广西多地就有酒厂因在保健酒中添加“伟哥”成分药物,其负责人被刑拘,甚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诉。而且,作为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常用药物,西地那非不仅出现在保健酒中,其常被添加在性保健品中,多次在路边的性保健用品店中被查出。

    今年6月2日,广西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南区桂坤酒厂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取酒厂生产销售的“金锅功夫酒”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金锅功夫酒”含有西地那非等禁止添加于食品的化学物质。随后6月13日、7月2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提供配制酒原料的柳州市高新区绿神生物有限公司和另一家生产“柳霸神养生酒”的柳州市德顺酒厂依法进行查处。经抽样检验,查获的三种酒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目前,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已被警方逮捕。

    柳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樊贵诚告诉记者,检验结果显示,不同批次的“金锅功夫酒”西地那非含量并不一样,含量最高的超过1000毫克。这种酒以每瓶125毫升的小瓶包装,相当于一瓶酒里有超过120毫克西地那非。而美国辉瑞公司生产的“伟哥”,一粒含量一般是50毫克西地那非,“也就是说,一瓶功夫酒里相当于有两颗‘伟哥’。”樊贵诚说。

    长期以来,保健食品一直是违法添加和宣传的重灾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在所谓的性保健品和减肥类、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比较常见,如上文提到的保健酒案例。二是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宣传,或保健食品自身夸大宣传,例如仅2014年一季度,国家食药监总局披露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就多达5632次;三是用非食用物质加工或冒充名贵药材,在保健品中添加多种违禁成分等,盗号、伪号、套号、串用批准文号等现象在保健食品领域也依然多发。

    利益驱动、监管手段不足致违法行为不止

    综合来看,除市场自身利益驱动外,监管手段不充分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保健品违法添加物质变得更加隐蔽和频繁,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低成本高利润使厂家冒险违法。一家售卖西地那非的化工厂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克西地那非价格在0.8元左右,买得多还可以再降价,这种原料百分百溶酒,加到酒里按照用量一般是100克(2两)酒中添加80-120毫克,也就是说0.8元的西地那非可以加入到10斤左右的保健酒中,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根据提供的配比,桂坤公司利用廉价购买的原酒进行勾兑生产‘功夫酒’,按西地那非的用量和价格计算,每瓶酒只需要0.25元的药物成本,而这些酒每瓶售价达到三四十元,利润相当可观。”柳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张峰说。

    “有市场基础,才会有利益驱动下的违法冲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位监管人员说,卫计委核准的保健食品的27项功效中,根本没有改善或提高性功能这一项,也就是说我国从未批准过任何一种性保健品上市。

    第二,保健品缺少行业标准体系。保健品产销不能说无标准,但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表示,保健酒相关标准都很抽象,缺少对源头、标识、功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导致一些保健酒企业铤而走险,钻市场空子。

    此外,保健酒行业入市门槛较低,从总体而言对技术和资金的要求不高,造成诸多企业蜂拥而入,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形成产能过剩、产品过多、竞争过度、广告过滥的乱局,一些企业为了生存,不惜违法添加物质。

    第三,场外交易频繁,监管部门手段不足。凯旋门、福佑门保健品市场,是上海两家主要的保健品专营市场,同时也是华东地区比较重要的保健品批发市场。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一些经营者采用柜台展示与产品交易分开进行、场内谈价场外提货等方式,想方设法地规避监管。有执法人员曾在柜台产品检查之外,抽查了市场门口的一辆物流车,并在装卸的货物中发现了问题,结果没有一户经营者承认是货主。

    第四,大流通市场中,跨地区溯源较难。监管部门一旦要追踪溯源,就涉及跨地区调查和执法,协调难度比较大。保健品“大流通”的特点,还表现在网络销售方面。近年来,网络销售已逐步赶超传统店铺销售模式,成为保健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网络销售保健品行为,但对这些虚拟店铺销售的产品如何监管,同样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

    第五,洗脑式营销、夸大宣传,事后维权难度大。我国消费者一直存有“养生”的概念,各种名贵中药材“包治百病”的说法也深入人心。例如,本是原产南美洲安第斯山脉的一种十字花科植物,玛卡在引入中国后就被渲染得非常神奇而价格飙涨。由于保健品副作用隐蔽性强,或消费者羞于维权等均无形中增加了维权难度。

    创新监管手段形成严打长效机制

    “不管是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均不能在其中加入西药成分。”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王中说,在食品中加入西药成分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存在用量不准等问题,很可能造成服用者心率过速等严重问题。王中说,由于中药成分见效慢,当前在保健食品中加入西药的问题较为普遍,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学原料药的管理,以尽可能消除非法添加行为发生。

    王大宏、王中、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何计国、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等专家认为,人命大于天,对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采取严打措施,并且要形成长效机制,杜绝“零打碎敲”式的查处,具体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首先要有立法保障。厉曙光建议,现阶段保健食品监管的依据为《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而保健食品监管的直接依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至今尚未出台,这对统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并根据该条例对现有保健食品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系统完善,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此外,专家认为,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运输药品和保健品的相关责任条款,明确运输方的法律责任,加强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的行业自律,建立与公安、运输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以斩断这些伪劣产品的运输渠道。

    其次,监管手段创新要跟上新业态发展。有监管人员介绍,很多网络商家声称其在“北京”,可实际上进货、仓库等都不在北京,甚至店主本人也不在北京,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类似投诉,通常很难查到来源。所以,针对网络销售等新情况,要采取技术手段,适时创新监管手段,不让网络销售等钻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空子。通过重罚增加违法成本,加强企业自律意识。避免“以罚代刑”“不了了之”。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曾指出,有的地方偏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以罚代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还有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

    最后,加强原料药的销售管理,从源头打击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确保销售渠道合法、规范、确保所销售的原料药均能追踪。一是明确原料药销往的合法单位;二是要建立化学原料药销往单位的档案,使原料药流向可追踪,确保药品在合法范围内销售;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销售原料药不能追踪、不按规定索取或者开具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四是要加大对网上售药行为的巡查和规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