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称“铁杆球迷”
冯先生称,去年2月20日,他在北京一药房购买了一瓶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当时药房销售人员称,该胶囊可以对三高人群、心血管疾病人群、脑溢血、脑血栓、中风、动脉硬化、心脏病、老年痴呆人群、记忆力衰退、视力衰退及有老花趋势者有治疗作用,适合少吃海鱼或不吃海鱼人群。
“我是姚明的铁杆球迷,他推荐了这个东西,我就相信。”冯先生拿着一本刊载着姚明形象的产品宣传册说。但是冯先生说,软胶囊的效果却让他大失所望。“我记忆力和眼睛不太好,但吃了根本没有宣传的作用。”于是,他以欺诈为由将药房及自己的“偶像”一并起诉。
姚明律师:这是恶意诉讼
被告的药房和姚明都是委托代理律师来出庭应诉。药房一方表示,汤臣倍健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并且在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美誉度,药房在销售中没有做过任何积极主动的销售,也没给过冯先生那个宣传册,不存在冯先生所说的虚假宣传。
姚明的律师表示,姚明与药房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对药房的任何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律师特别强调,冯先生提起的是一个恶意诉讼。“姚明为了准备这场诉讼,支出的诉讼费用远远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姚明是公众人物,愿意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但是原告在诉讼中不停地举证、变更诉讼请求,让姚明的付出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药房的律师也表示,原告是针对姚明起诉,药房躺了枪。
在答辩时,药房和姚明都对冯先生的身份提出质疑。因为在购物刷卡签购单上记载的并不是冯先生的名字,而是冯先生姐姐的名字。对此,冯先生解释说他是拿着姐姐的卡刷卡购买的产品,所以签的是姐姐的名字。
是否虚假宣传成焦点
在以往明星代言被连带起诉的案件中,通常都是代言产品被认定为问题产品,明星才跟着“连坐”。冯先生认为,只要汤臣倍健和药房存在虚假宣传,代言人姚明就要承担责任,因此,证明汤臣倍健鱼油胶囊虚假宣传也就成为冯先生的重点工作。
冯先生委托姐姐申请昌平工商分局公开过一份2013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当时一电商销售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时就作出过可以对冯先生所说的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处罚20万元。
除此之外,冯先生还北上东三省,南下广州,自称从很多店家搜集来十几个版本的宣传册,上面都有虚假宣传的内容。
药房代理人说,这些图册都不是从该药房得到的,不能证明药房进行了虚假宣传,而且图册的尾页都标注“内部资料,仅供员工培训使用”,说明这就不是公开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之用。姚明一方也表示赞同,并强调汤臣倍健公司从来没有告诉姚明有这样的图册。
“你们说这是内部资料,可为什么这么多卖家都给了我这个东西?”冯先生反驳说。他表示,自己曾经把宣传册寄到姚明投资的篮球俱乐部,但姚明没有阻止虚假宣传。
姚明的律师回应说,姚明根本就没有收到冯先生的信件。“挂号信显示妥投,签收人姚明,不是他收的邮局会这么记录吗?”冯先生反问。
就冯先生得到的处罚决定书,药房表示,冯先生是在混淆视听。“是不是一家销售者出现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所有销售者都要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消费者,冯先生是如何知道工商部门有过处罚?冯先生解释说,他是因为吃了胶囊没效果,所以打电话问12315,得知工商部门处罚过虚假宣传,他才申请信息公开得到处罚决定书的。
被告方代理人仍然坚持质疑,“原告买了胶囊吃了10天就申请信息公开,这不符合常理。冯先生应该是在得知有卖家出现虚假宣传行为并被处罚后,买了产品,又拿着不知道何时从哪得到的图册来恶意诉讼才合理。”
由于冯先生坚持要个说法,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未做调解工作。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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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孙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