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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今后保健食品不再乱摆 商家须设专区销售
  文章来源:聊城新闻网    作者:焦守广 时间:2016-01-25  点击数:61     
    记者从食药监部门获悉,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征求意见日期已过。草案要求,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
 
    20日记者走访城区各大超市发现,目前聊城本地的商家大部分尚未对保健食品进行设柜区分,处于和普通食品混在一起的状态。
 
    记者走访》 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混在一起
 
    在城区向阳路上一家超市内,酒水区某品牌保健酒占去了不小的区域,与其它普通酒水并无区别。在另外的礼品货架上,某品牌的保健食品和阿胶糕、蜂蜜、燕麦片等食品放置在一起,只是该品牌的食品在包装上明显标注了“保健食品”字样,也就是俗称的“蓝帽子标志”。
 
    在其他多家大型超市,以及小型便利店,保健食品在销售中也大都处于“混摆”状态。一家超市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公司关于保健食品分区销售的通知。
 
    据了解,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因此一直受到适宜人群的青睐。
 
    与药品治疗疾病的目的不同,保健食品的本质仍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
 
    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品的外包装盒上应有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批准文号。
 
    市民遭遇》 买回家才发现是“保健食品”
 
    对于保健食品,相信不少市民并不陌生,尤其是上了岁数的老人们,有的更是天天接触。由于保健食品种类繁多、良莠不齐,加之一些经营者虚假夸大宣传,近年来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记者采访了解到,保健食品设专区销售,对此不少市民表示认可。
 
    对于保健食品专区销售,市民蒋女士表示支持。她告诉记者,自己经常去超市购物,有一次买回家一看,包装上竟然标着“保健食品”,“我不是反对保健食品,只是觉得这和一般吃的不一样,就应该归类放到一起卖。”  市民陈先生说,虽然经常接触保健食品,但他觉得这毕竟是对身体有一定作用和影响,所以应该严格管控,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尤其现在不少饮料都有保健作用,小孩子和上年纪的往往不了解,我家那孩子就经常在超市买来喝。”
 
    据了解,保健食品或多或少都宣传具有保健或辅助治疗作用,有的甚至违规进行疗效宣传。很多老年消费者过于依赖保健食品,误以为食用保健食品可以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专家介绍,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不仅如此,一些保健食品还有适宜人群和特殊使用条件限制,尤其对于身患疾病的消费者,切勿讳病忌医,切勿以食代医,不当食用易引发不良后果。
 
    草案点击》 超市销售保健食品要设专区
 
    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早被冠以“史上最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草案将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产品(统称“特殊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作为一节,在其备案/注册、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