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食品店购买某品牌罗布麻茶后,怀疑为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至法院维权。近日,该案经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商家将仅限于保健食品的罗布麻原料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遂判决商家支付三倍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阿金于2014年11月29日及12月1日到古镇大大食品店购买某品牌的两款罗布麻茶共8盒,共花费人民币2160元,因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且查看两款产品均含有罗布麻成分,原告阿金以被告食品店销售的两款罗布麻茶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符合行业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还货款2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600元及其他费用。
被告大大食品店答辩称:1.涉案产品并非由我方生产,我方仅是销售者。我方是从正规厂家进货,且不清楚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清楚罗布麻是否能用于普通食品原料;2.销售者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需要承担责任,我方已履行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有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销售单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我方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的附件2中有规定罗布麻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大大食品店销售的两款罗布麻茶外包装上既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但是有QS标识及编号。此外,关于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经向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函查询得知,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将只能用保健品的原料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大大食品店销售的两款罗布麻茶外包装上既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但是有食品特有的QS标识及编号,依法应定性为普通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大大食品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以罗布麻作为配料,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涉案产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大大食品店的销售行为并不符合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故对原告请求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鉴于大大食品店销售行为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据此酌定产品销售者大大食品店应向原告阿金退还货款2160元并承担赔偿三倍价款6480元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刘旭桂副庭长指出商家往往对商品的标注事项重视不够,通常仅注意产品性能,对商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的用词、成分、执行标准等内容缺乏关注,甚至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一般不会关注标签标注事项而疏于管控,对此刘庭长建议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熟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尤其要注意商品的成分、标签的标注,特别是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更要当心,不能随意当普通食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