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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购买1.8万“问题”保健品 消费者向商家索赔18万
  文章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夏体雷 时间:2016-03-16  点击数:73     
     去年12月1日,黎先生以1.8万元从昆明某大药房一次性购买了57瓶美国某品牌的保健食品。随后,黎先生以该食品包装存在标识不清、食品含有“违禁”成分等理由,向商家索要10倍赔偿。商家认为对方是“恶意敲诈”,拒绝妥协。于是,黎先生一纸诉状将大药房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一般来说,遇到消费纠纷,双方多会在协调中达成一致意见,很少通过诉讼来维权。”法官说,按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赔偿金额一般为商品的10倍以下。消费纠纷诉讼中,也很少有市民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提出10倍赔偿诉讼的,在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中比较常见。”法官说,职业打假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所以一般职业打假人对有问题的产品都会大批量地购买,并要求对方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赔偿。
 
    据介绍,商品信息标注不全;商品无质量标识;食品违法添加药品,这是许多职业打假人诉讼中提出的3个套路。法官表示,很多商家对商品的标注事项重视不够,对商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的用词、执行标准、慎用字样等内容缺乏关注,甚至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一般不会关注标签标注事项而疏于管控。而很多职业打假人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通过10倍索赔的方式维权。
 
    律师观点

    知假买假仍可主张10倍赔偿
 
    对于通过诉讼讨要10倍赔偿的做法,有人认为,黎先生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黎先生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获得10倍赔偿。
 
    “10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陈维镖律师则认为,黎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在行使法定权利。“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本报记者 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