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吴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购物网站专营店的经营者济南欣而康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23976元,支付十倍的赔偿金239760元以及承担公证费用258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先生诉称,今年4月1日,他在被告经营的某购物网站欣而康保健食品专营店网上商城发现商品名称为“欣而康安康王虫草含片北冬虫夏草非极草滋补礼品36瓶装”的商品,其商品介绍称含有冬虫夏草等三大名贵成分,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且该商品标签配料表一栏有“虫草子实体”。出于保健需要,原告在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两份该商品,并于网上支付了货款23976元。但经查询得知,虫草子实体是冬虫夏草可供入药的部分,不得添加于食品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吴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十倍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