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4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部分修改草案,拟扩大健康功能食品标准、规格及功能性原料认证申请者的范围,减轻经营者的设施投资负担。
1.以往规定的健康功能食品标准、规格及功能性原料认证申请者的范围为学校、非盈利法人、研究机构等,修改后增加了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等。
2.相同的经营者经营2个以上制造企业(化妆品制造企业、畜产品加工制造业)时,质量管理室可共用,在相同经营者设立的研究、检验机构检验时,无需另设质量管理室。
3.消费者要求卫生检验等的实验、检验机构为食品药品安全评估院、地方食品药品安全厅、市及道保健环境研究院以及民间专业试验检验机构。
4.规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公布或认为有必要检验的原材料,要检验其真伪,按原材料、生产地区及入库日期分类,并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公示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且检验记录要保管2年以上。
5.产品制造报告时有自己的质量管理室的优秀健康功能食品制造标准适用企业可以提交“自我质量检验报告”。
6.以往同时经营健康功能食品专门销售业和健康功能食品普通销售业的情况,要重复接受教育,但修改后接受流通专门销售业教育者2年内预进行普通销售业营业的情况视为已接受教育。
7.还规定了健康功能食品履历追溯管理义务登记者为年销售额在1亿韩元以上的营业者,以2016年的年销售额为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12月14日。
编译: 晓娜(qxn@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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