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网店经营者,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5、6月份期间,张某在本市某区自己的家中,先后在淘宝网开设两家网店,并明知A牌胶囊、B牌胶囊等减肥胶囊中含有禁止添加的酚酞成分,仍断断续续在网上销售。其在销售A牌胶囊的销售金额是21315元;销售更换为B牌胶囊包装的C牌胶囊胶囊180瓶,销售总额17640元。经检测:其销售的A牌胶囊检出酚酞含量为4.84mg/kg;B牌胶囊检出酚酞含量为19.5mg/kg;C牌胶囊胶囊检出酚酞含量为224mg/kg。酚酞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节,生产、销售的时间跨度、数量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