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和场所以外销售保健食品。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只能合法宣传保健食品,不得现场销售。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或讲座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通知强调,对下列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其中包括: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违法营销保健食品的;出租宾馆、酒店、招待所、影院、体育馆、农家乐以及其他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营销保健食品的;营销的产品为没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等。
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保健食品,其内容必须与获批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说明书一致,必须与省级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宣传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查;未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或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