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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下猛药 5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行动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陈瑷|程伯全 时间:2017-01-24  点击数:106     
     1月23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记者从方案了解到,从2017年初到2017年7月底前,四川省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宣传及夸大宣传。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本次专项行动的治理内容包括:利用会议非法营销保健食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者互联网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及成份作用销售保健食品。
 
    方案明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