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省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系统,向省局提出新办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载明保健食品类别。
三、全省持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时限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务必在许可时限到期前30日向省局提出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许可时限在201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务必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省局提出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企业经省局组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核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按新申办企业进行办理。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一律启用换证后标注“SC”编号和新的许可信息的标签标识,原有包装和标签标识自换证之日开始,可延期使用6个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销售。
五、关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