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四川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本案中,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四川某茶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公司提供的地址并非四川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地,且企业注册地址系虚构。因此该公司存在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退货退款以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在此提醒: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明确了提供者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