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食品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店销售的某保健食品标识的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监总局查询系统所显示信息不相符,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约谈了负责人,要求该单位严格落实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坚决杜绝从不明来源途径购进保健食品。并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经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查实该单位购进该批保健食品数量共5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40元,违法所得12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8月29日,食品药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罚款人民币伍万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