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 号) 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安办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山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当前,违法生产经营、肆意夸大宣传已成为食品、保健食品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食用安全和合法权益,社会反响强烈。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宣传声称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 号) 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以惩治假劣、净化市场、维护权益为总体工作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检查整改、停产停售、公开曝光等方式,部门联动、主动出击、疏堵结合、打建并举,全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为公众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助力我省食品和保健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商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安办等9 部门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确定的责任内容,落实主体责任。
(二)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排查
生产企业排查要按照监督检查要点或格式化检查表全项目内容开展,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和产品品种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是否经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排查
以食品、保健食品专营店、会议销售公司,以医院、社区和写字楼周边通过免费体验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体验馆、养生馆,以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宾馆、酒店、会场等做为重点排查单位、区域和场所,重点检查经营资质是否具备,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宣传材料是否含有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虚假夸大宣传等表述;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况。
(四)开展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调查处理。
(五)加大非法添加药物专项抽检力度
将普通食品涉及保健功能声称、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投诉举报集中的问题产品列为重点抽检品种,以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经营单位为重点抽检对象,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确定的19个抽检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六)加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处罚力度
对检查发现生产企业无证生产、非法添加、掺杂使假、擅自改变配方工艺、标签标识虚假夸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对检查发现经营单位无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索证索票不全、台账记录缺失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所有案件线索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抽检和处罚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七)加大违法广告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
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组成情况见附件。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9~10月)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对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经营主体,要重新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排查风险隐患,厘清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并为整治工作做好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开展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要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交叉检查、跟踪复查等形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突出声势效果,强调问题整改,重在严查严办,确保整治实效。
第三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2月~4月)
省食安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对各市整治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市场混乱、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整治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第四阶段: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逐步推动食品、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各市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对市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食安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参照省级层面做法,抓紧组建本地区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分工,及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细化任务分工。各市食安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和对象、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要落实到岗到人。
(三)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整治领导小组要建立会商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印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依责抓好议定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四)注重宣传教育。各市食安办要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认知度。要在政府网站建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各部门整治工作和成效。各地发布信息涉及全国、全省的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省食安办。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市食安办要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以及整治信息公布情况等。
各市食安办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本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市食安办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本地实施方案。各市食安办、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