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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函[2012]32号)
  文章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4-19  点击数:616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因《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为维护全省保健食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研究,就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得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延期证明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下发通知,有效期延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对原卫生许可证到期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过渡期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发[2011]64号)要求,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期工作。对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其卫生许可证可延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对申请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组织专家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请各市局认真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许可工作,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要求统一进行换证工作。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