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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渝食药监保化〔2012〕25号)
  文章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4-28  点击数:435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状和监管需要,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现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制度要求宣传贯彻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和实施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制度是试行制度,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状和监管需要,制定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包括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第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是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其经营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情况,以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四条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制度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管理,并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通报

  第六条 区县分局依据《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专项检查等工作,采集、记录信用信息,并实施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认定。

  第七条 区县分局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的“冒用文号”、“一号多用”的产品,应及时上报市局。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为A级(诚信企业)、B级(守信企业)、C级(警示企业)、D级(失信企业)。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的认定实行动态认定和年度认定相结合。凡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保健食品经营中有违规行为且达到下一个等级标准的,应立即下调信用等级,凡违规行为属于《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中关键项指标的,信用等级立即下调至D级。信用等级的上调实行年度信用信息累积综合认定,每年1月份由区县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认定,达到上调标准的应及时上调。

  第九条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在本制度实施前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单位,在本制度实施后半年内完成信用等级首次认定,在本制度实施后取得《保健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次年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认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A级的经营单位,下一年度区县分局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在保证一年一次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电话抽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经营单位,下一年度区县分局应按常规要求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C级的经营单位,下一年度区县分局应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和监督抽验批次,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回查。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级的经营单位,下一年度区县分局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除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抽验批次和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外,还应将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今后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依据和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级的经营单位,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和产品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认为区县分局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诉。申诉经核查属实的,有关区县分局应当及时更正或市局责令有关区县分局予以更正。

  对信用等级公示不当的,区县分局应当在原公示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对在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