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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63号)
  文章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8-28  点击数:195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监测和查处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违法广告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监管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立足广告监管法定职责,健全广告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广告监管工作,遏制违法广告,努力实现药品安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关于广告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一)明确职责,加强广告监测工作
 
  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广告监测的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做好省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检查工作。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工作。
 
  各市州局要及时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下载、分析违法广告数据,按月将违法广告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局稽查局。对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要定期备份,建立违法广告监测数据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二)重点突出,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各单位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打四非”、“两打两建”等专项行动,采取行政告诫、暂停销售等措施,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要加大抽验和立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对监测发现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进行违法宣传的辖区内企业,要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处理,对未经审批发布虚假信息的境内网站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与工商、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宣传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广告监管效能,严惩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市州局要在政务网站上开设违法广告曝光专栏,发布消费警示和暂停销售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等知识,强化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广告监管相关内容已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省局将对各市州广告监测、数据上报、暂停销售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各市州局要指定1名具体负责广告监管的工作人员,广告监管制度和广告监管人员名单于8月31日前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同时抄送省局稽查局。
 
  (五)各市州局要于每月15日前将违法广告检测结果报省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省级重点媒体违法广告检测结果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将上季度违法广告公告草案和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品种情况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