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湖北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湖北
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实施审查告知的通知(宜食药监办〔2012〕15号)
  文章来源: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9-13  点击数:315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省局《关于对当前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审查告知的通知》(鄂食药监保〔2012〕167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对新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原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告知的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权划分
 
  市局负责受理审查保健食品批发及保健食品专营、兼营连锁经营的申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申请。
 
  二、备案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严格审查标准,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告知情况书面报市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
 
  我市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告知工作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审查合格告知单在国家对保健食品新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自动废止。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当前保健食品经营准入审查工作,切实做好审查告知工作。
 
  附件: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