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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内容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4-03  点击数:235     
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存在“不适宜人群”字体大小未按规定标识等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情况,现要求各经营企业认真对照《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对在售产品进行自查,并在购进保健食品时仔细核对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发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摘录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摘录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