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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6-19  点击数:182     
各县(市、区)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现正值县(区)级食药监系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机,为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避免改革期间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不到位,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化品监管责任
 
  保健食品化妆品社会关注度高,由消费引发的投诉举报不断增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化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保化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统一纳入到各单位的监管计划中,落实专人,明确责任人,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空白和盲区。再次重申,保化品生产经营全部实行属地管理。鉴于保健食品经营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的经营许可制度,市局经与市法制办请示,暂实行产品备案登记制度,由市局统一对各城区实行。接局领导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5月1日起,全部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即各城区与三县一市分别对本辖区内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备案登记;四个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和不锈钢园区)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由市局办理。
 
  二、加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保化品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和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要求生产企业落实首负责任制,完善以首负责任制、安全人员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的主体责任制度,真正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对持证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要加强源头监督,严把原辅料进货关口,特别是以冬虫夏草等贵稀物品、鱼油和明胶作为原辅料的产品;要注重过程控制,关注每一关键环节,把重点放到落实生产规范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全面实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制度,形成上下游产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
 
  三、加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经营自去年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以来,对完善经营主体资质,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要重点解决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以及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为重点,督促经营企业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必须做到进货有台账、记录有资料、质量可追溯。市局今年将化妆品经营单位的调研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摸清各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尤其是化妆品批发市场,如尖草坪“南方日化城”,五一东街“美博城”和朝阳街“日化城”)数量和基本情况,健全监管工作档案,并及时在“省局信息化平台”录入检查情况。年终考核将以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为重要依据。
 
  四、加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妆品违法使用禁用和限用物质,是保化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继续加大源头管理,如建南汽车站周边市场仍是重点检查区域;二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单体零售药店仍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三是加强对隐匿于写字楼、居民区的会销保健食品夸大宣传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巡查;四是对美发美容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五是拟定保化品抽检方案,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检,采取先筛后抽再送检的方式;六是加强对虚假广告采取监测,及时采取对发布者进行行政告诫,公开曝光等方式。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注重源头管理,对原料把关不严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要深入开展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彻底查明问题来源和销售去向,并做好各项记录。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做好案件交接记录。务必做到案情未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惩处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坚决杜绝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重大案件、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和市局。
 
  六、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互通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各项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报送一次阶段性总结,年终上报全年监管工作总结。要按照市局部署的其他监管工作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要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稳妥处置舆情,科学准确发布信息。对监管中发现的隐患、潜在的风险、存在的困难、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情况、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取得理解支持,协调推动解决,形成共治合力。对监管中新想法、好措施以及遇到的问题,可随时和市局进行沟通交流。对确需市局支持或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治的,由各单位提出后,市局将指导协调各单位针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出现的主要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打击保化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