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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审批有关事项下放后衔接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发〔2014〕9号)
  文章来源: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6-26  点击数:186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包头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包府发〔2014〕3号),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3项,下放旗县区行政审批事项68项。其中涉及市局审批事项下放的有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有关餐饮服务许可2项。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做好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审批的衔接工作

  (一)自2014年1月16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有关餐饮服务许可和保健食品审查申请;已经受理的,按原审批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二)自2014年1月17日起,申请人向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上述行政审批事项。

  (三)已取得市局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得统一换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按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申请变更、补发许可证的,按照《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四)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好对接工作,严格按照“谁受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受理和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结时限,严格审查标准,确保审批工作不缺位,不脱节。

  (五)按照《包头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14年1月17日起,市局停止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事项,由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已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2月底前办结。

  二、切实加强餐饮食品日常监管工作

  (一)按照有关要求,市局将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见附表)及其日常监管职能分别移交给所在地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接工作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权下放后,要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稽查工作,制定全市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稽查,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不断强化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强对各旗县区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下放许可准入标准不降低,监管力度不削弱。全力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审批质量的高效性,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和管理脱节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切实保障全市餐饮食品安全。

  附: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注:原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