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北京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北京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5-06-11  点击数:263     
  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填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要求
 
  调查对象登陆网上填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s://123.127.80.3/dcb/login.jsp),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并用A4规格纸打印调查表。调查表中填写内容应与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中相关内容一致。
 
  (二)所需提供资料内容
 
  1.通过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打印的调查表。
 
  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若发生过变更备案,则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不持证企业,不需提供本项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述申报资料中信息存在不一致时,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上述资料均须逐页加盖公章,调查对象为个人的,应逐页签字。
 
  三、工作程序
 
  (一)各调查对象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及纸质资料报送:
 
  1.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应将全部资料(含食品卫生许可证未载明品种)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食药监区县局、直属分局。
 
  2.不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将全部资料报送至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二)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完成调查及资料收集,对资料完整性及纸质资料间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将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及书面汇总于2015年7月6日前报至市食药局保化监管处。品种资料应与生产企业资料分开。
 
  (三)市保化审评中心负责本市不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的情况调查及资料收集,对资料完整性及纸质资料间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完成本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填报的纸质资料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性的比对。将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及书面汇总于2015年7月10日前报至市食药局保化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市保化审评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确保本次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联系人:市保化审评中心 83513003 83513013
 
  郭婧(汇总上报)83978545
 
  贺强(网上填报信息系统)6370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