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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6号)
  文章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35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食糖、水产制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14大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检出2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成都市百香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筒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大竹县聚缘小吃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三)成都味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玉兰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绵阳市涪城区豫锋干杂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杂粮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五)成都市金牛区蔡记干杂店销售的“干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六)眉山市东坡区光桂生面加工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七)雅安市名山区郑燕干杂店销售的“干筒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2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小黄笋”和 “干百合”也检出同样问题。

  (八)乐山市市中区味丽餐馆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九)泸县玉蟾街道慧泰生活超市销售的“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问题

  (一)安岳柠都环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绵竹市城南综合市场张流富销售的“猪前胛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凉山州甘洛德惠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邻水县小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花鲢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宜宾科全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竹根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大竹王老幺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大竹县林龙水厂生产的“林龙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旌阳区柏隆贵丰皮蛋厂生产的“五香熟咸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德阳市区南鑫商贸行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绵竹古龙洞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妃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五)标称由四川旺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365)”,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王浆”,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云海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葱香小米酥(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郫县芙蓉炒货加工厂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药店销售的、标称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泡腾片(蓝莓味)”,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pdf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