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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规
   时间:2006-05-18  点击数:396     
   健康食品迈向双轨制,违法宣称疗效最高可罚200万元! 

  台湾自1999年8月3日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以来,各界一直有修法拟推动查验登记双轨制及相关罚则的建议,台湾卫生署也不断举行会议进行检讨。

  4月28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法案。系该法实施6年多来第一次大幅修正,修正内容主要以将定义更符实际、双轨登记制、提高宣称罚则及加重传播业者责任为主,现说明如下: 

  一、明确健康食品定义:以宣称行为定义健康食品并将保健功效宣称明定为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医药效能,且该类功效应经卫生署公告指定。

  二、推行双轨查验登记制度:即保留现行的个案审查制度,同时也开放产品规格标准查验登记制度,即产品符合卫生署订定之规格标准,即可通过,并可依据所定之功效宣称诉求,此项措施预计将有更多产品取得健康食品许可。

  三、提高违规宣称罚责:将现行违反标示及广告有关夸大不实的罚则从6-30万元提高至10-50万元,另将涉及疗效部分更修正为40-200万元。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应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登照。

  四、加重传播业者责任:延长传播业者应保留委托刊播者数据之时间,从原来的2个月提高至6个月。另将接获违规广告通知之停刊时间下修为次日起应停刊(原为3日),违者将处12-60万元(原为6-30万)。相关修正前后比较表如附。 

  卫生署强调,该署向秉持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要二大精神-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积极管理健康食品,在科学证据的前提下,提供另一种申请方式,让更多合法产品得成为健康食品,藉以良币逐劣币,并提供民众更多健康食品的选择。另一方面加重罚则,以吓阻违规广告及标示的滥行,并保障民众的消费权益,同时呼吁相关业者应避免触犯规定而受罚。 

  附表: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条文前后比较

修正后

修正前

§ 2. 从功效宣称之行为定义「健康食品」。

§ 2. 从本质及宣称功效行为定义「健康食品」。

§ 3. 明文规定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得有二种方式,一为「个案审查」,二为「符合规格标准」。

§ 3. 仅有个案审查,条文内叙明得依学理方式证明是否等于「规格标准制度」仍需解释。

§ 14. 明订条文规范的主体为「健康食品」及应依查验登记的内容为主,不得超过许可范围。

§ 14.

§ 15. 传播业者应保留委托者资料自广告日起 6 个月。

§ 15. 传播业者应保留委托者资料自广告日起 2 个月。

§ 24.

I.1. $10-50 万(违 § 14I: 不实、超过范围)

I.2. $40-200 万(违 § 14II: 疗效)

I.3. 连续处罚至停,情重者应废许可证

I.4. 一年内再犯,应废营证或工证

II. $6-30 万(违 § 15II: 传播者不保资料 6 个月,得连罚)

III. $12-60 万(违 § 15I: 传播者播无证或通知次日下档而续播者,得连罚)

§ 24.

I. $6-30 万(违 § 14: 不实、超过范围及疗效,得连罚)

II. $6-30 万(违 § 15II: 传播者不保资料 2 个月,得连罚)

III. $6-30 万(违 § 15I: 传播者播无证或通知 3 日内下档而续播者,得连罚)

§ 28. 删除赘文。

§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