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696号公告,预告制定“健康食品管理法保健功效适用范围”,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内容如下:
一、保健功效的适用范围:护肝、抗疲劳、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免疫调节、骨质保健、牙齿保健、延缓衰老、促进铁吸收、胃肠功能改善、辅助调节血压、不易形成体脂肪、辅助调整过敏体质,以及其它使用类似词句的功效。
二、健康食品系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的食品,因此食品未依规定申请为健康食品,而直接于食品上标示或广告涉及上开保健功效适用范围者,已然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依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迭经台湾地区高等法院2010年上易字第131号等判决阐明在案,惟为臻明确,特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