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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开展食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文章来源:西藏商报    作者:王媛媛 时间:2017-09-07  点击数:50     
    9月4日上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了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推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昨日,记者从自治区食药监局获悉,自治区食安办等11部门已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含进口)和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等5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治理 内容

    突出整治5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违规营销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方案要求在全区各地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自治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整治旨在进一步落实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等的主体责任。将突出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含进口)行为;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 措施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记者在方案中看到,要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应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该负责人还特意强调,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针对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相关方,方案明确了这些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求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要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广告发布单位,方案明确要求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如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方案还对进口商主体责任提出要求。
 
    治理 原则

    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记者了解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监管部门将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针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针对经营企业,则重点检查其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等。
 
    针对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非实体店方式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许可资质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其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并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将加大监管处罚力度。通过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